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海关在公开海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海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