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

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