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开,并告知当事人;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受理海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海关或者部门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海关可以直接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不再制发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