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开的内容,海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报刊、杂志;
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供公众查阅的资料室、在公告栏和宣传橱窗进行张贴公布、通过计算机触摸屏、电子屏幕对外公开等;
免费发放资料;
新闻发布会;
听证会;
征求意见会;
制定关务公开手册、关务公开指南;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