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载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由海关核准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海关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中途停留并装卸作业。因运输途中发生意外,需更换运输工具时,承运人、驾驶员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