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转关运输货物损坏、短少、灭失情事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损坏、短少、灭失部分应由申请人、承运人共同承担缴纳税费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