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承运人应将载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保证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完好无损。载运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