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在从事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时,应将有关事项完整、如实地填报在《登记簿》上,并主动向海关交验《登记簿》、出示《准载证书》和《驾驶员证》。货物运抵指运地(出境地)后,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登记簿》的核销。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