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运输工具(飞机、船舶和火车除外)应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承运人依法向海关负责,并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其驾驶人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