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