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