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违反规定,未如实申报或伪报、瞒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