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涉及的下列费用属于单独列明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上述费用的,应当予以扣除;上述费用未单独列明的,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