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货人支付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权利的费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收货人支付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只涉及部分进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合理计算,并将有关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