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3.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核销

第二十九条 进口转关货物在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 第三十条 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且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 第三十一条 转关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转关货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