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核销 第二十九条 进口转关货物在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 第三十条 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且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 第三十一条 转关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转关货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