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核销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核销 第三十三条 转关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转关货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