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 附件:1. 限制转关物品清单(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汽车载货清单》(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略) 5. 《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