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核销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核销 第三十二条 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