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见附件4)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