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