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见附件5);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提货单。
《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见附件5);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提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