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证明文件的;
海关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所述电子数据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证明文件的;
海关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所述电子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