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相关受惠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有效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且要求其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80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经受惠国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海关总署可以派员访问受惠国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受惠国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海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声明有疑问的,可以对出具该原产地声明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开展核查,被核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80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答复。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的,该货物不得适用特惠税率。
在等待受惠国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对国家限制进口或者有违法嫌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