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已经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依法作出原产地裁定,确认进口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如果该裁定处于有效状态,据以作出该裁定的依据和事实也没有发生变化的,则该裁定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明适用《税则》中的特惠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且以中文填制;

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打印后填写并且正确署名;

一份原产地声明只能对应一项裁定。

该声明自署名之日起1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