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受惠国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免予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