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