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