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