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