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