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