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台帐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帐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