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

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