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