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可申请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