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