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 第三条 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保税核查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六条 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第七条 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核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