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