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