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