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