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产品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