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与进口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数量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