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智利进口本办法附件1所列货物,符合“章改变标准”、“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标准”的,其原产地为智利。

“章改变标准”,是指在智利生产或者加工的货物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均为《税则》中该货物所在章之外的任何其他章所列的材料。

“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是指在智利生产或者加工的货物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均为《税则》中该货物所在4位级税号之外的任何其他税号所列的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标准”,是指在智利生产或者加工的货物不仅符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而且按照第八条规定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