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智利领土或者海床采掘的矿产品;

在智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在智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由在智利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产品;

在智利狩猎、诱捕或者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在智利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产品,以及由悬挂智利国旗的船只在智利专属经济区海域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产品;

悬挂智利国旗的船只在智利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在悬挂智利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在智利收集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旧物品;

在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在智利领海以外,智利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

在智利仅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