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智利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智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在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

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不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

本办法附件1所列《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