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货物出口前签发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在智利境内签发的提单;
进口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
进口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开具的,该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备注”栏内应当注明智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该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应当为中国境内收货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货物经过香港或者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加注“未再加工证明”的原产地证书。
申报货物为展览货物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在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展览的名称及地点,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交与展览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