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并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智利原产地证书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所用文字应当为英文,并且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进口到中国的原产于智利的货物。1份原产地证书应当仅对应1份《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