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适用章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原产材料虽然未能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价值未超过该货物价值8%的,该货物的原产地仍应当视为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