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包装的拆解和包裹;
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油、漆以及其他涂层;
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
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制成糖块的加工或者处理;
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任何简单包装的加工或者处理;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对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的简单装配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拆卸;
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屠宰动物。